姓名:黃程惟
性別:男
《等著我》尋人妙招:兩大提示幫助尋人
尋人
一、報案提示:
●凡是接報兒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立即要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尋人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尋人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尋人2、接到兒童失踪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踪報案的;
尋人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踪,可能被拐賣的報案;
尋人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係被拐賣的;
尋人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尋人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
尋人
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尋人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對於公民報案、控告、舉報的與拐賣婦女、兒童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線索或者材料,扭送尋人的犯罪
尋人
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尋人,公安機關都應當接受。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需要採取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緊急措施尋人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
●不屬於公安機關尋人管轄的案件,如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和阻礙解救被拐賣尋人、綁架婦女、兒童案等,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重婚案等,應當及時
尋人
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舉報或者
尋人
起訴。
法律依據:
《拐賣案件立案規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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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犯罪的意見》第8條、第9條、《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尋人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2款、第1條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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